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2022年新年伊始,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的非法占用土地整治工作迎来了一大新动作,即非法占用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的出台,将更好实现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打通司法执法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非法占用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人或违法组织,对行政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但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政决定的案件,实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或其他社会力量到场监督”的执法机制。为全面规范落实有关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探索推进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裁执分离”工作机制下负责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根据需要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催告义务且催告期已届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协调化解矛盾为主,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确须强制执行的,现场要做好证据保全、人身财产保护、现场物品清点登记和应急预案等工作,且不得擅自扩大强制执行范围;执行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须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执行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场监督指导。执行机关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据了解,近年来我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增速快的态势。仅2021年1月至10月,全区法院就收到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1811件,约是2020年全年数量的1.2倍,且大部分案件未能执结。出现这一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执行案件多,执行力量有限,尤其是执行非法占地案件需要统筹协调的拆除、清表、恢复原状、安保、宣传、救护、后勤、善后等各方面资源,法院均无法解决。针对这一情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因地制宜地开展了“裁执分离”执行模式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柳州、玉林等地法院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裁定准予执行率分别达到81%和91%,有力保障了自治区级、市级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决定从2022年起向全区推广非法占用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机制。下一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在着力指导基层用好、落实好 “裁执分离”和“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两大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与自治区公安厅探索建立案件联合侦办机制,持续推动自然资源执法和司法联动,凝聚自然资源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