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工作,及时、规范、准确备案建设用地审批信息,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备案要求,压实地方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备案要坚持“谁审批、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用地审批信息备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权限内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自权限内的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工作,并对备案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或同一批次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权限分别报批用地的,手续完整后方可备案。
《通知》强调,要规范信息变更。用地批准文件依法经原审批机关撤销或调整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交相关撤销或调整批准文件备查。对涉及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调整实施方案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重复备案或备案信息有误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正确材料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修改完善。已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挂钩实施供地的用地审批备案信息不得撤销。
《通知》还明确了各级责任,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备案程序,认真核实把关。对于备案不及时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在每季度予以通报,并在年度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建设用地批复文申请使用自治区土地审批专用章的手续、审批信息备案及变更权限。
《通知》中备案事权调整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